为有效防止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加快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2016年,山东省财政筹集资金2亿元,支持省级海绵试点城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快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确保完成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实现海绵改造的任务目标。
一、坚持规划引领、择优扶持。省级明确将各地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作为申报必备条件,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独立评审,从政府重视程度、目标任务合理性、投融资机制和资金筹措方案完整性、配套政策和制度保障、突出优势和特色等5个方面,择优确定了潍坊、泰安、临沂、聊城、滨州等5个省级试点市,以及青州、曲阜、莒县等3个省级试点县(市)。
二、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省级试点资金2亿元根据试点市县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示范区面积和示范区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等2项因素分配,其中泰安市海绵示范区面积达78.3平方公里,示范区占建成区面积比达61.8%,获得省级奖励资金4148万元,系全省最高。同时省级鼓励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广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坚持生态为本、统筹推进。在资金使用上,鼓励试点市县根据实施方案,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海绵型示范道路、公园、单位和小区的创建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示范区,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