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钢铁、煤炭行业的支柱性、战略性地位,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向进行布局调整和联合重组但不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前提下,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分流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意见》提出,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地区整合行业产能。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金融支持力度。
《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为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开辟新的渠道。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于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个别行业、企业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