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从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7月1日起,大连市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每月提高30元,部分农村低保每月提高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月提高50元。
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10元提至640元。普兰店区(不含原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80元提至410元;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大连保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640元;普兰店区所辖原普湾新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金州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
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700元提至75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执行当地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据了解,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各级财政资金分配比例与以往保持不变,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由市财政补助65%;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由市财政补助75%;金州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以2010年市财政全年实际补助的低保资金额度作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大连市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瓦房店市原华铜矿地区及甘井子区中、下泉地区,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