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云南省经济发展的作用,破解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难题,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建机制、强监管、优服务等方面,着力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错位发展。
着力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出资为主,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到2016年底,各州市完成组建和规范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省级财政设立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助、代偿补偿、业务奖励等,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对各地新设或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助;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从省财政出资额中设立3亿元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各地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是突出服务主体。
按照“政策性、普惠性、可持续”的定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不低于在保总户数的60%;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要突出再担保主业,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提供再担保覆盖率,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
四是建立考评机制。
降低或取消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控制为核心指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着力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五是创新合作模式。
推动以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在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至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
六是强化行业监管。
各级政府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减量增质”的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兼并重组,逐步减少机构数量,切实防止无序竞争和风险累积。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清理核查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检换证、事项变更和建立行业监管系统等措施,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七是提升服务水平。
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等政策;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查询,办理采矿权人申请的采矿权抵押备案,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发挥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