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桃源村三期如今销售已满5年。据媒体昨日报道,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出要求:政府应直接为经适房办理完全产权,不用交增值收益价款。对此市住建局回应称,该要求与经适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经适房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当时的购买合同,“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适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这些人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的要求是合理的,但不交增值收益价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而“经适房不应成为牟利工具”的回应,立场非常鲜明而且非常必要。
众所周知,经适房解决的是中低收入者居住问题,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之所以相较商品房便宜,是因为政府减免了地价。为了经适房不被滥用,要把好两道关:在分配环节,不能分配给非中低收入者,避免福利被滥用;在持有环节,要通过制度设计,压缩套利空间,避免经适房上市交易套取额外收益。
表明态度很重要,有没有办法更重要。近年来,深圳在分配环节的把关工作日臻完善,骗购经适房者将被处以10万元的巨额罚款。持有环节如何防止套利?细则至今尚未出台。据了解,市住建局已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目前已提请市政府审议。
无论收益分成操作办法最终是个什么样,但核心必须是,让购买者在上市交易中只能获取微薄利润甚至无利可图。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出台。《通知》规定,“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从深圳房价走势来看,2008年至今,普通商品房的房价涨幅可观,而在规划、建设、应缴资金等方面都获得了政策扶持和倾斜的经适房,收益率恐怕会更高。即使政府拿走50%的收益,房主仍能获得可观收益。因此,政府到底收取多少增值收益是遏制套利的关键。
不过,与出让产权、收取增值收益相比,回购经适房更应该是政府处理合同期满经适房的首要手段。深圳经适房一直是需大于供,把房卖了、再盖新房始终都存在时间差。此外,由于土地资源的紧张,这些年经适房的选址越来越偏,一些人申请到了也因交通不便而放弃。因此,把现有经适房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有利于实现经适房的政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