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海外投资松绑
37号文看似简单的几处调整,却对境内居民的海外投资打开了巨大的窗口,而其中的一些新规定,尤其是对于近两年此起彼伏的境内个人海外投资热潮无疑是重大利好!
卿正科强调,这一调整对境内居民,尤其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有实质性的推动。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此前已有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除了之前的75号文规定,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定外,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实现在有很多境内企业家想去海外进行投资,最近这几天我接到了解这个政策的电话很多,和企业家聚会时大家都问到了个人直接海外投资是否会更顺畅。”北京一位PE机构合伙人称。
根据37号文的新规定,境内居民可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也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以及“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业内人士称,按照这样的新规定执行,则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之意义将尤为重要。
而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玉盛就此评论称,无论是境内机构还是自然人,可以以其境内外的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以便境外投融资及外汇流转。
在原来75号文下,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唯一合法来源。
境内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在初创阶段,受制于规模和资产,很难在投资目的地进行融资,所以还是需要通过国内的母体企业对其进行输血。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都是为了便利其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75号文对境内居民通过购汇对SPV进行出资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不允许该操作,导致许多中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多通过境外借款完成股份回购以及退市等资本运作。”一位美元基金合伙人称。但从目前的文件中,未看到有换汇额度方面管制松动的迹象,这意味着,无论是境内的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按照以往的规定。
此前一段时间,由于中概股表现不佳,而部分质地优质的企业受到了国内上市公司的青睐,一些A股上市公司有意收购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如博彦科技(00264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002649.SZ)去年便抛出了现金收购柯莱特信息有限公司(CIS.NYSE)的预案,虽该收购案最终因柯莱特方面未能接受博彦科技的收购方案而告终,但一些业内人士便提到,如博彦科技这种境内公司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外汇支付上的监管和审批程序可能是阻挡国内公司成功收购的重要壁垒。
“应该来说,从现在政策的趋势看,外汇支付方面的监管和审批会逐渐出现简化的趋势,这会有助于中国境内居民海外投资的热情。”卿正科称。
不过,上述美元基金合伙人也直言,中国境内企业在海外并购的外汇支付问题仍然尚有进一步厘清之处,他表示,国际市场上市公司并购的对价支付方式大多采用股份或股份加现金的混合方式,基本上没有全部采用现金支付的交易。但是,通过上市公司股份方式支付海外交易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较为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以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手段,而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较多依靠现金支付,则会带来较大的现金支付压力。
而另一个值得一提的变化是,随着75号文的寿终正寝,另一个对海外投资影响重大的条款也被取消,即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