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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被扣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诉
本月起,如果认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或遭遇扣减福利待遇等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六类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人事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执行。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规定》强调,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