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非个案
相 关 资 料 显 示 , 定 增 宝 二 期 信 托 计 划 于2011年4月25日 成 立 , 合 计 募 集 信 托 资 金49580万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募集资金都投向了相关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其中不乏云天化、鸿博股份、凯恩股份等亏损企业的“身影”。然而,从这些公司的公告中不难发现参与定向增发的企业均为“西安长国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国投资”)。此外,最后向投资者收益账户汇入本息时,在托管银行浦发银行上查询不到汇入单位,仅显示交易代码“113”和“114”。
公开资料显示,长国投资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经开公司”)。西安经开公司正是长安信托的控股子公司,长安信托的持股比例为63.3%。
房星光认为,即便长安信托是西安经开公司的大股东,也无法认为长安信托“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经陕西西安工商局网站查询,“长安信托”是独立企业法人,“长国投资”系另一独立企业。在法律上“长安信托”与“长国投资”均系独立企业,享企业法中的“三独”。至于长安信托邮件里所述,合同有约定等等理由,合同格式条款认为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不能为第三方设定义务。
对此,某资深信托专家表示,像定增宝二期此类事件绝非个案。近来信托行业兑付风险的凸显和前些年信托公司疯狂扩张不无关系。随着宏观经济的下行和部分行业的萎缩,未来不排除大批信托兑付案件发生。作为信托公司一定要正本清源,切不可一味地上规模,很少关注产品的合规性和信用风险。销售渠道上的“鱼龙混杂”以及产品托管过程中的不作为将是未来监管的重要环节。
长安信托有关人士在回复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示,在定增宝系列产品中,公司均按照相关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要求,完全、尽职履行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未能亲自履行信托事务的情形。定增宝系列产品采取的是“信托+有限合伙”的组织架构,该模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至于记者所提到的亲自履行信托事务与《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相冲突,我们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冲突。首先,信托事务的具体内涵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投资方式的不同确定,而非仅根据最终投资标的确定。
在定增宝系列中,信托事务应主要指公司对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份额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 履 行 受 托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相 应 职 责 。 其次,亲自履行上述信托事务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合 伙 事 务 不 冲 突 。 在 定 增 宝 系 列 中 , 公 司《信托合同》及《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也有监督权等权利。信托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即亲自处理了信托事务。
关于定增宝系列产品亏损的问题,上述人士表示,定增类系列产品出现亏损的原因主要还是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且定向增发股票一年内不能抛售的机制使得它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较为被动。结合同期市场同类产品盈亏情况比较来看,公司定增宝系列产品表现属于中等偏上。
定增系列产品属于投资类产品,公司已经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最终盈亏均由投资者承担。对于产品亏损的事实,公司作为受托人感到很遗憾,并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补偿机会,包括减免定增产品部分信托报酬、为亏损客户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对接以适当弥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