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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出台 所有建筑须上牌
2014-07-31 07:50:43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原创   评论:0 点击:

  昨天,市法制办透露,《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本市所有建筑都要上牌,擅设门楼牌

  昨天,市法制办透露,《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本市所有建筑都要“上牌”,擅设门楼牌最高将被处以三万元罚款。

  据介绍,门楼牌管理工作是地名管理和公安户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本市一直依据1986年制定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仅对全市的住宅类建筑实施门牌和楼牌管理。新《办法》出台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是依法建设的建筑物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这一措施将实现本市楼牌管理工作全覆盖,并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奠定基础。

  依据新《办法》规定,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市公安机关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将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将成为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今后,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都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如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在建工程、临时建筑、农村宅基地,新《办法》同样规定要设置门楼牌。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以及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并编制编排表。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牌、楼牌。

  临时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对临建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新《办法》还要求区、县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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