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本来打算在临桂买套房,可开发商提供的相关合同里有“霸王条款”,蒋先生不愿让步,最终,开发商的房也没卖成。9月10日,临桂工商局对此事做出处理,责令开发商退还定金。
今年8月16日,蒋先生在临桂汇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楼盘选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7.22平米的商品房,他交了1万元定金,并与该公司签了“定购单”。
3天后,蒋先生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蒋先生仔细查看合同发现,合同将“定购单”中约定以“建筑面积计价”改为以“套内面积计价”,并且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剥夺了消费者因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超出3%时退房的权力。
而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着“双方一致同意”将共有权益认定的内容修改调整为“出卖人拥有住宅区及商铺区所有的广告权”、“出卖人拥有住宅区及商铺区公共设施及房屋之外墙面、屋顶之使用权”等。对此,蒋先生认为开发商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蒋先生提出,如果开发商不更改这些条款,他就不会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拒绝了他的要求,表示双方已签认购协议,蒋先生以种种借口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推诿,已构成违约,开发商拒绝退定金。
8月27日,蒋先生就此事向临桂工商局投诉。
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双方“定购单”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开发商应履行,不能强行要求购房者更改和接受。开发商单方制定《合同补充协议》宣称“双方一致同意”,名为约定,实为“霸王条款”,即强迫购房者放弃其应有权利。9月10日,临桂工商局下发处理通知书,责令开发商删除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退还蒋先生的1万元定金。
临桂工商执法人员说,根据国家建设部出台的规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另外,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认购协议中的定金仅是立约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定金,消费者在交纳了立约定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签约义务,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开发商应退还立约定金。
(记者阳颜 通讯员叶明 雷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