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宁静致远)
有网友匿名在湖北东湖社区发帖,称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从当地两家企业“借用”7台车,一直未还,质疑其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规定。昨晚,宜昌市城管监察支队长李大农对南都记者称,“借车”发生在2007年前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条例出台后已着手解决还车问题,并于昨日下午全部归还。(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咋一看这条消息,7年来借7台车,若不是网友发帖曝光的话,可怕这种“借”法将一至延续下去。笔者觉得,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这种“借车”似乎有点像“相公借书”呢?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作为政府单位的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却从当地两家企业“借”了7辆车,且一“借”就是7年,真不知道是真“借”还是假“借”呢?按理说,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没权力向企业借车,车辆不够用的,可以打报告申请,如果符合规定,政府肯定会批准购买,可是现如今咋还“舍近求远”、“绕来绕去”,非要从人家企业“借车”呢?也有点“老虎借猪猪”感觉。
显而易见,对于企业来说,本身是盈利机构,从来就是利益至上,做事谈事首先考虑“收益率”,能让企业心甘情愿的“借出”这么多辆车,而且一“借”就长达七年,细想之下,这其中必然存在“猫腻”。面对记者的追问,被“借车”的两家企业却打起了“圆场”,声称出于强化城市管理的良好愿望。笔者不禁有点惊讶,什么时候企业家们都成了慈善家,而且如此的大方不求回报?企业的回答看似合情合理,却未免有点虚假,让人无法打心眼里信服。
众所周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从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职责上细看,不难看出其中的“关系链”。在宜昌市,城管监察支队主要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察,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企业和个体,城管监察大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如此一来,两家当地企业把车“借”给宜昌市城管监察支队的动机也就一清二楚了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从事地产和投资,正是宜昌市城管监察支队所监管对象,俗话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借车”也就变成了企业生存的“上上策”。
对于宜昌市城管监察支队,向企业“借”车,其中必然存在“出卖”权力现象,极可能双方达成了默契的“权车交易”。城管监察支队作为监管者,企业作为被监管对象,本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却用7辆车拉起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样,势必会影响执法的公平公正、损害国家的利益。大家不如来剥掉“借车”的外衣,背后深藏的就是城管监察支队 “变相索贿”的丑恶举动,必须严加处理、严加防范。试问,现实中还有多少像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一样的单位,打着“借车”的幌子,干着“变相受贿”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