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莫小松
调查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3年审理涉农民工权益案件102件,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增多。
调查发现
: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差、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缺失四种现象,成为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工问题也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目前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
近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农民工权益案件102件,其中劳务(雇佣)合同纠纷30件、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8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件,其他类型52件。此外,法院受理涉农民工执行案件74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5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1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4件、其他类型46件,涉案金额2662.31万元。
江南区法院分析发现,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差、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缺失四种现象,成为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是农民工维权面临的首要难题。
在江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农民工吴某长期在路边揽私活,后被同乡邀请一起为被告蒋某做木工装修。在工作过程中,吴某受伤,但蒋某拒不赔偿,认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给吴某的索赔带来了困难。
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蓝彬说,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雇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当困难。
工作环境恶劣缺少防护
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是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普遍现状。
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韦某受陈某雇请,帮陈某装修房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陈某没有给韦某配备安全设施,也没有对韦某进行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韦某在饮酒后从高空施工点坠落当场死亡。韦某的家人将陈某诉至法院,虽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逝去的生命已无法重来。
“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大多从事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工作条件差,加上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自身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又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危险,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蓝彬说。
加班工资鲜有足额支付
当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都属于体力劳动,劳动报酬也相对较低。虽然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劳动部门也制定了专门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