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困境
“官员独董的逐步‘离场’,净化了这一群体,并激励后来人真正发挥制度所赋予这一职位的价值。”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说。但是,即便没有官员梯队,独董群体要想发挥真实的作用,摆脱“不独不懂”的质疑,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014年年初,有爆料人曝出西藏旅游(600749)四名独立董事中有三人严重缺乏独立性,违反相关规定。
该爆料人称,独立董事余梅是上市公司旗下参股公司的董事长,独立董事徐迅是西藏旅游董事长欧阳旭的下属,独立董事何思明任职于公司第五大股东。之后,三人均辞去独董职位,公司就独立董事事项发布了致歉公告。
国务院国资委[微博]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廖家生此前曾公开表示:“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健全,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独立董事不独立,外部董事对公司的情况缺乏了解。一些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也存在问题,导致一些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失误,或者决策过程不规范。”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钼股份(601958)独董杨为乔则指出:“独董如果想实现独立,还是要先实现价值,在董事会中得到认可。有些董事长就提出,我并不是不想给予独董一些权利,只是独董们对董事会的贡献与参与的程度参差不齐。有些独董积极参会,那么我们尊重他们,但是有些独董干脆连会都不来参加,那我怎么评价?”
事实上,独董听之任之式地沉默,一旦出事,所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梅雁吉祥(600868)(2.36, 0.00, 0.00%)独董唐春保就透露,自己一个同事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期间,报表里出现了虚增营业额、利润的情况,受到证监会的处分。“他罚得算少的,15万,高的罚了60万,希望大家引以为鉴。”
在唐春保看来,一旦出现原则性问题,独董绝对不能同意,甚至同流合污,尤其是在关联交易、重组并购、资产处置、担保租赁等方面,如果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要坚决出具反对意见,或者拿出法律武器。
“要做到这一点,独董在决策前就要了解情况,找出问题;遇到情况,要善于沟通,包括与公司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敢于讲明利害关系,还要团结其他可以团结的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做到独立而不孤立。”唐春保说,“独董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因为一时的人情把自己搭进去,该管的还是要管,同时相关的会议记录和其他资料也要保存好。”
担任哈尔滨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的王福胜则认为,作为独董,应当促使公司做到合规合理合法,不能由于过分强调规范,而过分地行使权力,从而制约公司的发展;不能由于过度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给公司的发展设置障碍,增加公司运作的内耗。
从现实环境来看,不愿同流合污的人有很多,但疾恶如仇愿意死磕的人少;用脚投票的人多,愿意用手投票且投出反对票的人少。而从制度上看,独董一般由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高管来提名,本身就缺乏中立的根基。而在日常管理中,其责权利并不匹配,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证,更不要谈管理权了。
“移植”之弊
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究竟能否真正独立?尽管极愿意追随自己的心灵,不希望动辄依附董事会里的权威人物,但妥协似乎成了不少独董的唯一可选项。但另一方面,忠于职守的独董也不在少数,不少独董因为坚持“独立”与董事会抗衡,甚至被罢免了职务
最新一起案例发生在*ST新都。7月4日,*ST新都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内部调查及维权情况的声明》。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新都酒店(4.88, -0.04, -0.81%)三位独董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于今年4月24日知悉公司出现了违规担保事件,一致对公司2013年年报投出弃权票。之后,三名独董成立了独立董事为主的内部调查及维权工作小组,提议:及时限制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以避免再次发生其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不过,在公司7月3日下午召开的董事会上,三名独董的议案包括“罢免大股东推举的关联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关键议案,均遭到多名董事的反对并流产。但三名独董并未放弃,在声明中继续向中小股东们征集投票权。
“新都式”独董究竟是如何“炼成”的?
客观冷静分析:一方面,新都酒店的违规事件已经遭到了监管层的调查,公司大股东自顾不暇,独董们或难以独善其身、或不再被他人“影响”。另一方面,该公司董事会并非一家独大,除了大股东方面的三名董事外,还有其他股东推举的两名董事。
由此,核心又回到了制度设计上。
真正意义上的独董制度在国内已有13年的历史,但几无修订、变更。
在沪深交易所成立10多年后,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董制度,并提出了建立独董制度的时间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需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独董制度获得了国家立法的支撑。
独董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演进的自然结果,而中国的独董制度则带有强烈的“移植”色彩。
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独董扮演着监督公司“内部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色。但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实现股权的高度多元与分散,因此“资本多数决”仍然是我国《公司法》一个原则。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国有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不像美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有时占股10%已经是大股东。于是,在股权结构上,中国的独董就具有依附性,导致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独董很难真正参与决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独董的功能异化为提供咨询或者人脉关系。
亟待变革
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治理水平、发展阶段、行业属性等因素千差万别,公司治理的阶段目标、侧重要点、实施抓手也各有千秋,独董定位自然而然具有因企制宜的鲜明特点
独董制度设计需要修改,已成多方共识。但是,推动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记者表示,今年最新的修订草案中,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仍然没有变动。
对独董而言,究竟该干什么?履职如何定位才算恰当?这其实并没有程式化、准确的答案。事实明摆着: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治理水平、发展阶段、行业属性等因素千差万别,公司治理的阶段目标、侧重要点、实施抓手也各有千秋,独董定位自然而然具有因企制宜的鲜明特点。
同时,独董们在履职中的法律、声誉等风险潜流,时常困扰着他们。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如何从制度设计层面引导“作为”,改善独董的履职环境,促进其作用的更大发挥。
记者多方采访相关学者、官员,汇集了四项改革建议:首先可从改进提名制度做起,以保障独董的独立性。
“提名方式上应当多元化,除了大股东提名外,可由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组成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独董的提名;而证券监管部门应有一定名额独董的建议权或指定权,这未尝不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法。”某省上市公司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应当合理定位独董的责、权、利。第一,在独董任期内,除法定事宜外,董事会不得随意解除独董职务,只有在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投票同意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实行。第二,独董的责任标准应该有约束性文件,使其职责有章可循,合理确定独董的审查义务标准,建立权责相符的责任机制。
其三,提高薪酬水平,完善独董奖惩机制,强制实施独董责任险。目前独董的津贴比较低,而承担的风险却在大幅度提升,可参照公司内部董事的平均薪酬,确定独董的津贴标准。同时,应当强制上市公司为独董购买责任保险,免除独董的后顾之忧。
最后,成立自律协会,构建独董人才库。可在上市公司协会之下设立独董自律协会,每个上市公司的独董成为协会会员,独董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独董声望与社会地位,合理保障独董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建立独董人才库,上市公司可从中选聘独董,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