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分析认为:“差别电价对于淘汰过剩产能有积极作用,行业集中度的提升、恶性价格竞争的消失将有助于龙头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和抢占市场份额,多家上市公司有望从中获益。”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运用差别电价来治理产能过剩是一种通过市场方式化解产能过剩的有效办法,效率较低、承受不了差别电价所带来的成本压力的企业将会因此被淘汰。
他强调,在运用差别电价治理产能过剩方面,电解铝行业已经率先实行,今后运用差别电价来治理产能过剩的问题将会在高耗能产业中逐步推行。
目前,从政策的角度来看,这一措施应该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还要看今后的落实情况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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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差别电价?
差别电价制度是供电企业根据用户对电力产品的不同需求,并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根据用户用电的具体情况,适当修正基础价格出售电能产品的策略,是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新尝试。
目前,国内外实行差别电价的制度主要包括可靠性差价、规模差价、批量差价、节假日差价、折让差价、可选择电价、递级制电价、区段制电价、现款折扣电价和负荷率电价等不同形式和内容。
差别电价落实不易
■2004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6类高耗能企业制定差别电价,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2元和0.05元。这是差别电价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来实施宏观调控的新尝试。
■2006年,《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增加了锌冶炼和黄磷两个行业为高耗能行业并实施差别电价。同时,《意见》明确,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此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当时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0.02元调整为0.05元。
《意见》还要求,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2007年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并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