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向记者哭诉被强拆的情况
特殊被拆迁户的窘境
提起此事,巩景行一家愤愤不平,向记者讲述事情来由:
1993年9月份,经莘县外贸局批准,老职工巩东振自己出资,委托施工队建成12间平房(南屋8间、西屋3间、北屋1间),房屋位于外贸局院内31号瓦房与39号瓦房之间。时任外贸局经理的徐胜军证明,此房系巩东振私家所有,用于居住,不属于外贸局所有。
2008年,巩东振将其中7间平房借与朋友郭具成居住。
2003年2月27日,因债务关系,经莘县人民法院裁定,外贸局将31号瓦房中的8间以抵债方式交付郭具成,以抵偿23400元的债务。之后,郭具成又向安海平购买31号的另外3间瓦房(此3间是2003年3月27日莘县人民法院裁决外贸局以抵债方式交付安海平)。于是,郭具成拥有了31号的11间瓦房。
2003年,郭具成向莘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2003年8月18日,莘县房管局向其颁发了《莘房权证城镇字第4071号》房产证。
但是,在办证过程中,房管局人员实地勘察不够详实,误将巩东振的12间平房当成了31号的11间瓦房,在房产证平面图上绘制的住房轮廓,其位置实际为巩东振的12间平房,而不是郭具成需要办证的11间瓦房。标注的房屋总面积为240.83㎡,是12间平房的总面积,而非11间瓦房的总面积。
到了2009年,郭具成就拿着这份房产证,以自己拥有产权为名,要求巩东振一家搬出12间平房。
面对郭具成的要求,巩东振一家感到十分震惊,随后向聊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莘县房管局给郭具成办理的房产证。
聊城市政府经过实地勘察,作出《聊政复决字(2009)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莘县房管局为郭具成办理的房产证,依据全部来自外贸局对郭具成的抵债,源自31号房,与巩东振的12间平房无关,以此驳回巩东振的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于房产证上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在此议定书中没有加以认定,后来也没有进行纠正。
但这份政府决议书能够说明,郭具成并不具有巩东振12间平房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