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东振的儿子巩景行向记者介绍自家被强拆的情况
巩东振由于欠了家人张景福(儿媳)57500元,2010年,经莘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0)莘民一初字第54号》调解书,将巩东振的12间平房作为抵款交付张景福。2010年6月10日,莘县人民法院认定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意即承认巩东振与张景福对此房的权属关系。
张景福在取得这套房屋拥有权后,于2010年4月办理了《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
此后,张景福向莘县人民法院起诉郭具成,要求其退出平房。一审过程中,张景福的房产证被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登记并公告作废,法院以张景福无产权证明为由,驳回起诉要求。
随后,张景福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2014)聊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依凭张景福的《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和郭具成的《莘房权证城镇字第4071号》房产证,认为两份房产证上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基本相同,从而判定双方各占有部分房屋。由于郭具成办证较早,且张景福房产证已被撤销,所以中院进一步判定郭具成房产证有效,并驳回张景福上诉。
2014年,莘县在东至新华路、西至工农路、南至振兴街、北至宏图巷的范围内启动拆迁计划,外贸局大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包括其中的31号瓦房和巩东振建的12间平房。
张景福在《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被撤销后,没有提出要求重新办理。因此,巩家在申请补偿的时候被征收办认定没有产权证明,不能参与安置补偿。
据巩景行讲,给予12间平房的补偿,是以每平方米2400元为标准,12间平房共240.83㎡,可获补偿57.7992万元,另外,还有其他名目补偿费8万元。以此计算,征收办将给付郭具成共计65.7992万元的补偿款。据悉,这笔钱已经被郭具成领走。
巩景行摆出一大摞能够证实房子属于自己的材料,并以《物权法》原则论证自己对房屋的产权:“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一样拥有不动产权,也应当给予合法拆迁补偿。”
市法规科:巩家与郭家的房屋“不搭界”
聊城市法规科的杨文金证实了记者手中的聊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他还告诉记者,该文书就是他与同事经过实地勘察与调查了解后作出的。
“这12间平房与31号房完全不在一个位置!”说着,他在平面图上指明了两处房子的区别:“这是我给标上的图(虚线图),原来没有,是我标上去的。12间平房不是外贸局的产权,所以原来没有。这个实线,是31号,这个虚线,是12间平房,我们法制办是经过现场勘查的。郭具成所办的房产证,是实线的31号房。”
“复议决定书做出之后,各方都没有异议。”杨文金强调说。
郭具成喊冤
与郭具成一见面,他就喊冤,说起巩家,他也很气愤:“那房子就是我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