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三部门败诉,三部门上诉后撤诉
案件于2013年7月初在惠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三部门撤销酒店执照的行为不合法
惠东县环保局所出具复函内容模糊,不能证明该排污许可证为伪造。且撤销登记行为属重大行政处罚,惠东县工商局未在处罚前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惠东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三个证人的不确定证言证明惠东县狮子岛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办证所用材料虚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消防大队先作出撤销证件的决定,两天后才开会讨论如何处置原告的证件,程序严重违法。该处罚决定也未按规定告知被处罚者要求听证的权利,处罚无效。
惠东县公安局所作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为,所提供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被执法人,属于程序违法。也没有告知被执法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无效。
一审判决后,三部门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2014年3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三部门最后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惠东县公安局、工商局、消防大队主动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吕军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