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集体担责?
黎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证据不足”。
“昨天下午检察院已经把这个案子提到了检察委员会,并作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不够充分。”5月9日上午,当地政法系统一位熟悉崔海案件的官员如是说。
这位官员说,在检察系统,上一级检察院每年都会对下一级检察院进行考核,对办错案者往往会给予扣分处分,并且扣分扣的相当多,扣分会对他们的业绩有严重影响。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分工上,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官往往都怕检察院对自己立案侦查,所以,只要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判决有罪。即便是案件有点瑕疵,检察院也往往会给法院施加压力,给你按个罪名。
这位官员分析,崔海案件即使证据不足,他们(指黎城县检察院)也可能会继续走程序,在法院阶段判决其有罪,然后再进行国家赔偿。
这位官员认为,黎城县检察院把崔海案件提交到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明是检察院集体承担起了错案责任。
第二个工作日,5月12日(10日、11日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崔海案件,在黎城县检察院被再次提交到检察委员会继续讨论。集体签字并一致认为“崔海案件批捕没有错误”,并同意崔海的辩护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但辩护人会见崔海的申请遭到黎城县检察院刘忠检察长以及公诉科李建军科长的拒绝,且无书面答复。刘忠检察长告知“这是检察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5月16日,崔海案件起诉至黎城县法院。
黎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杨云玲科长值得一提。崔海案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后,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崔海家属称,2014年1月21日上午,杨云玲科长在公诉科李建军科长的办公室不知与谁通电话过问崔海案。李建军看到崔海家属进来后,匆忙阻止了杨云玲的通话“别说了,崔海的弟弟进来了。”而杨云玲匆匆离开。
崔海家属质疑,崔海案件早已过了批捕阶段已一个月之久,本案既不在侦查监督科(批捕科),还不在公诉科,不知负责批捕的杨云玲科长再过问此案有何用意?与谁通的电话?而崔海称,杨云玲科长早知道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公、检、法非法羁押?
看守所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非正常拍摄)
崔海家属称,崔海被抓后,我们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补充侦查,再到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我们都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均未获准。
崔海家属认为,崔海双下肢重度残疾,三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黎城县公、检、法对崔海的羁押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