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民营企业,一个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却历经近三年时间,经过三级法院,六次审理,至今未果。日前,这样的一个离奇案件在海南被披露了出来。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是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让一审二审终审法官们难以理清,还是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
从携手合作到对簿公堂
三年前,也就是2011年5月16日,海南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同晟)与马文旭、严慧珍及其具有100%股权的海南锦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旭置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待海南同晟作为锦旭置业新股东之后,马文旭、严慧珍就将锦旭置业的全部管理及资产交接给海南同晟。这本是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重大变故。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五日内,海南同晟向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1年5月20日,海南同晟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舍河南方航空支行账户(账号:265006845952),向该行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账号:267508835927)汇入200万元履约保证金。而在此前后,海南同晟为了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分五次从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生投资公司等单位汇入海南同晟账户(账号:265006845952)5900万元。
在2011年6月8日,锦旭置业法定代表人马文旭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海南同晟员工戴卫华、符致发等为代理人,全权负责改变土地性质等有关事宜及签订合同。根据马文旭的这个授权,海南同晟迅速开展起了土地变性和提高容积率的工作,力图在短时间内将锦旭置业拥有的一块旅游度假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将原容积率0.35提高至2.5。以此来赢得市场先机。海南同晟经过多方努力,2011年6月29日该县国土局同意锦旭置业改变土地性质和提高容积率的申请。
就在大家为改变土地性质和提高容积率等有关事宜忙的热火朝天,且已经取得实质性成效的时候, 2011年7月4日,马文旭、严慧珍却将一纸律师函送到了海南同晟。其理由是海南同晟无力履行合作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这是妄图侵吞海南同晟的劳动成果,独占变更土地性质和增加容积率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海南同晟相关人士气愤至极,并当即回函预以驳斥,且要求马文旭、严慧珍履行增资的合同义务。
与此同时,2011年7月5日、7月8日该县住建局、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也分别书面提出意见,同意锦旭置业改变土地性质和提高容积率的申请。并在2011年8月26日,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函锦旭置业:“经2011年8月5日县投资委员会研究,会议原则同意贵司的申请。会议要求,必须依法依规收取土地变性费用和增容费。”
但此时的合作双方,早已不再是之前的和睦相处的合作状态,已然对簿公堂,站在了彼此的对立面,等待法律的审判结果。
我们也看到了另外一种事实,就是在双方诉讼期间,2011年10月20日,海南同晟就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依然与厦门某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合同价款总额75万元。并分别于同年10月28日、11月6日、11月20日支付完毕。
容积率从0.35到2.5的变化,蕴含巨大经济利益
最终,双方的诉讼于2012年3月16日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继续履行,驳回海南同晟其他诉讼请求。
在上述判决生效之后,马文旭、严慧珍并没有履行判决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代为增资的义务。而是在2012年8月10日至20日期间,带领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三次公证。以此来证明海南同晟不履行协议。随后,以公证作为证据,于2012年8月30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同晟,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海南同晟已经支付的200万元保证金。
2012年12月18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海南一中民初字第173号案】,判决海南同晟败诉。之后,海南同晟提起上诉。与此同时,为履行土地变性和提高容积率工作,海南同晟仍然支付土地变性和增加容积率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