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特斯拉与占宝生之间的商标所有权纠纷后,特斯拉中国今日午间发来声明称,特斯拉公司与占宝生达成共识,同意和解彼此间的一切纠纷。占先生承诺无偿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在中国对其商标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该份声明还显示,就占先生名下与特斯拉相关的互联网域名,如如tesla.cn 及 teslamotors cn,特斯拉也与其进行商业谈判并达成协议,这些域名将会正式转到特斯拉公司名下。双方同意结束彼此间的其他纠纷,包括取消原定于2014年8月5日特斯拉公司对占先生的诉讼。
事件回放:
特斯拉在拓展中国市场时,成立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商标权问题上遇阻:
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宝生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TESLA” 等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特斯拉公司主张,其对“TESLA“享有著作权,“TESLA”和“特斯拉”是其字号,占某及其委托生产商在其商品、网站、微博、报纸上使用上述作品和字号,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占某等人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