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5万元的老总,手下员工都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他没有签。更离奇的是,他辞职后,将昔日东家告到法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索赔二倍工资。昨日市四中院披露这起新类型案件时表示,公司老总作为管理者,不仅要管员工,也要管自己,他没签劳动合同的过错恰好在自身,为此没有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终审判决公司只赔偿他7万余元。
2011年6月,程某进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公司老板聘为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工资标准为2.5万元/月,实行绩效考核。公司没有与程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程某称,从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公司按4800元/月扣发他5个月绩效工资,共计2.4万元,11月份未发工资2万余元,2011年9-10月被罚工资2万元。
2011年11月底,程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随后,公司同意了他的辞职。第二年初,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底作出裁决,公司与程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3年3月,秀山县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审理后认为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为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21.4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市四中院上诉。
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公司老总、作为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己。程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
法院还认为,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所以,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程某经济补偿金、扣发的工资、补发11月份工资,共计7.1万余元。
公司老总因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损失
不得由单位担责
承办法官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企业高管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如果等同于一般员工,不排除高管通过不作为来获取二倍工资的嫌疑。
本案中,相对一般员工而言,程某更了解法律的规定,也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有什么不利后果。程某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求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
另外,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所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