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确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相关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规范和惩戒,引导专项资金申请人行为趋于理性,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据介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就是对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在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以后年度申报所有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
《通知》规定,山东省的省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其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均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中央下达山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一并纳入参照执行。
《通知》确定,在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凡是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都将全部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