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2006年以来,银监会采用“增量式”改革路径,积极推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和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总体上看,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机构发展平稳,经营总体稳健,支农支小成效显著,已成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新的金融生力军。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171家,比年初新增100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727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4635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92.4%。
《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培育发展政策,在坚持主发起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约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加大引进民间资本力度,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持续提升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意见》对进一步培育好村镇银行提出要求:一是加大村镇银行推进力度,重点布局中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区,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二是在保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前提下,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通过提高准入透明度、降低主发起行持股比例、引进新的民间资本等方式,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意见》督促村镇银行坚持“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积极向下延伸分支机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积极引进本地股东,优先招聘本地人才,创新商业模式和本土化产品服务,不断提升本土化金融服务能力。
《意见》要求主发起行规范履职管理,维护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职责,履行好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建立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专业化服务机制,确保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村镇银行监管框架,强化有限持牌经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多维度、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发展战略监管,实施并表监管,搭建监管联动平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意见》最后强调,要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帮助解决村镇银行组建及发展中的扶持政策、信用体系等困难和问题,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