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一部由缺陷的《办法》,却在一次次放风中迟迟不见修订版正式亮相,实则是在汽车厂商集团与汽车经销商集团博弈之下,牵头部委商务部举棋不定、患得患失,最终利益受损最大的还是消费者。
笔者认为,发改委反垄断局此时对汽车企业进行垄断处罚只能是“治标”,真正想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还需要修订《办法》,这才是“治本”,当然这终究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三部委协同好,从规范市场次序,协调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入手,真心实意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横向对比各国汽车销售与汽车售后服务模式,只有日本与我国比较相似。国内目前通行的4S店销售模式,就是由当年本田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广汽本田率先试验的,这种模式的普及为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也导致市场形成了厂商强势、经销商弱势的利益格局。
在日本,汽车厂商在汽车销售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日本汽车厂商一直以来就有自建销售网络的做法,汽车销售代理公司多由汽车厂商直接控制,即便存在部分非自建的网络,也有它们参股其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汽车厂商在经销商网络中拥有说一不二的话语权,对经销商的服务质量、配件供应等实施严格的控制,汽车厂商向经销商提供统一的服务培训,同一品牌的相同配件,由厂家统一供应,并实施全国同一价格。
而我国汽车销售体系与之有所不同,4S店等销售网络大多都由经销商自掏腰包、花费巨资建店,甚至是向汽车厂商要货,也是提前支付现金进货,按说独立出资人完全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汽车售价、售后保养价格,但实际情况却相反,甚至于进货数量也要受制于汽车厂商。
而这一切都始于《办法》授予汽车厂商的权力,也正是如此中国的汽车销售不会出现“国美”现象。只有通过修改现行《办法》,取消总代理制和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允许经销商进货渠道可以多元化,不按厂家指导价销售,才能打破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附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