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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突袭外企:反垄断还是越界?
2014-08-07 09:24:30   来源:综合   评论:0 点击:

  支持市场经济的人士很容易理解,反垄断惟一应该反的是行政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  8月4日上午10点左右,国家发改

  反垄断?不要被发改委坑了

  《反垄断法》是一部良法吗?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科斯一句话是最好的回答:“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作者:吴自由

  在国家发改委包罗万象的各种职能当中,反垄断似乎是为数不多的很受公众认可的一项。2013年发改委在这一职能领域格外卖力,查处了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三星/LG液晶平板价格垄断,洋奶粉价格垄断等一批反垄断大案,令人印象深刻。

  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再立新功”,依视路、尼康、博士伦眼镜商因价格垄断被罚1900万。

  发改委称,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这些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有着“市场经济宪法”的美誉,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回顾发改委查处的反垄断案,几乎都是因为生产企业对下游经销商进行售价限制。然而对经销商限价真的是一种垄断吗?真的会削弱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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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件发生的各个行业来看,无论是白酒、液晶面板,还是奶粉、眼镜,对经销上采取限价的都不只有一个企业,茅台做了,五粮液也可以做,了解酒业的人知道,高端酒品牌经销商限价几乎是普遍现象。那么请问发改委,行业内都可以采取这样的经销方式,为什么茅台、五粮液酒垄断了呢?

  实际上,对经销商限价经常出现在行业中的高端品牌企业里,这次受处罚的眼镜商大部分就是如此。

  稍具市场营销常识的人都能理解,高端品牌的销售限价,是为了实现产品的市场定位,是维持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很多国外奢侈消费品经销都是如此。一瓶茅台零售价不能低于1000块,很可能是因为企业就是想要比定价800的五粮液显得更高档。

  显然,只有通过激烈的竞争成为一个行业里的佼佼者,才具有这样的定价能力,不然经销商为什么要“就范”?消费者为什么要买账?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你情我愿,自由交易的市场,发改委可以横插一腿,要“反垄断”。

  另一方面,对于高端品的限价恰恰是对消费者福利的保护。首先,如果市场出现大大低于限价的产品,可以容易鉴定为假货,其次,限价迎合了消费者追求高品位的心理需求。试想你买一个LV的包花了1万块,人家只要5千就买到你一样的,你心里是何感受?难道不会对LV的品牌价值发生质疑?

  长期研究反垄断法的薛兆丰博士认为,不仅在中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垄断协议”三个核心课题上历来含糊不清。例如,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加限定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对于竞争方式千差万别的各行各业,这样极其生硬的标准不是令人笑掉大牙吗?究其原因,除了行政垄断行业,市场竞争下的垄断,仅仅是人们心中的鬼影,很多人都说见过,却从来都说不清它长得什么样。

  支持市场经济的人士很容易理解,反垄断惟一应该反的是行政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因为只有这种垄断可以理直气壮地排斥竞争,比如烟草专卖,盐业转卖,石油资源垄断,以及金融业各种牌照制度。然而我们的《反垄断法》却完全赦免了行政垄断的责任。

  从实际执法角度来看,以行政执法反行政垄断也是不易施行的,看看发改委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反垄案中的表现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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