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2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4-08-08
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的反倾销税率为2.0%。
2014年6月12日,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014年6月16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吸收合并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前后关于精对苯二甲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以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PetrochemicalCompanyLimite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适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1.2%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