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12月28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副总经理徐明27日在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正进入“黄金窗口期”,资本市场国际化不是单纯的市场开放,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交易所体制、监管机制等一系列有法律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的国际化。
徐明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首先要改善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相关规则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首先,就发行制度而言。要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国际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境内外企业和发行制度的差异性,在法律框架内对跨境发行做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一是要合理设置发行条件和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会计准则适用事项,确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原则,对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借鉴美国“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进一步简化发行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二是要积极研究解决红筹公司“可变权益实体(VIE)架构”的法律问题。充分考虑VIE架构,与现行发行制度有关发行人需在境内、业务与财务须独立等要求可能存在的冲突,针对VIE架构的特殊性,尽快出台适应其特点的证券发行、外汇、外资准入和会计政策。三是要积极探讨“双重股权架构”的合法性问题。现行《公司法》为“双重股权架构”留出了空间,证券发行制度应就双重表决权等新型股权结构下的信息披露、投票权安排、董事提名规范等问题作出回应。
其次,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要适时评估QFII、QDII、RQFII、战略投资者、合资券商、合资基金公司等市场准入制度,资格管理、额度控制以及资金进出限制等问题,逐步开放证券市场投资交易的准入准出。分阶段进一步放松管制,第一步降低资格条件、增加额度或比例、放宽资金进出限制;第二步全面取消参与主体、额度、资金等限制。
其三,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要针对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做法不匹配的问题,增加披露时段,制定更加细致的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停牌,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公平性,以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需求,避免在国际化中出现因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而导致的跨市场失衡。
徐明同时表示,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还应该包括加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尤其是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
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要逐步将形式大于实质改变为实质大于形式。一是重点加强跨境违法行为监管,就跨境案件调查、信息通报、送达以及协助执行等事项做出可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二是尽快完善跨境投资保护机制。要与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达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减少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遇到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障碍。加快推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签订,纳入跨境证券投资保护内容,为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收购兼并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就与国际证券监管多边合作而言。要积极推动国际证监会组织、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制定国际公约、协定,解决各国和地区在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差异性和法律、规则的冲突,促进国际多变合作,推动各国证券法律和监管规则的逐步统一。
此外,徐明还指出,要重视证券法律冲突。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必然会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法域,各国法律对资本市场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何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