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12月28日讯
在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讲话中指出,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必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从司法角度分析,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四方面问题。
奚晓明指出,一是要完善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法律框架,解决现行法律制度规范场内交易的多、规范场外交易的少,规范企业金融证券的多、规范资产金融证券的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形式规范多、对投资者进行实质保护的规范少等问题;
二是要完善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的民事责任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本次《证券法》修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的研究意见主要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由证监会注册审核,由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的模式;一种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注册生效的模式。核准制的立法理念重在预防,防止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进入市场;注册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惩戒,通过严厉的反欺诈制度达到事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奚晓明认为,实行注册制之后,注册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申报文件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使得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困难,也使得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询价机构等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认识模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区分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主承销商与分销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各自责任范围,即他们各自对哪些工作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等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在注册制改革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和细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边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监管规则。
三是要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解决目前存在的对相同产品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不明确、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抗辩事由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要建立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行政监管、司法审判和整个证券行业形成合力。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