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竞争性的做市商制度要求,拟采用做市方式转让股票的挂牌企业,其做市商中应有一家是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但显而易见的是,逐利的主办券商不一定会为其推荐的所有企业做市,而是会筛选做市标的。如此,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挂牌企业将面临无法选择做市转让的窘境,尽管上周四全国股转系统刚刚宣布挂牌企业可以申请做市转让。
“参与做市转让是主办券商和挂牌企业的双向选择。”申银万国场外市场部总经理蒋曙云认为,并非所有挂牌企业都适合成为做市标的。他同时透露,申银万国已同数家新三板企业达成做市意向。
东方证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做市标的,一般要求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实际控制人有企业家精神、管理层激励到位、执行力强等诸多条件。另外,企业要有1000万元左右的盈利规模,同时具备良好的成长潜力和核心竞争优势。
华东地区某券商场外市场部人士认为,主办券商有权选择是否为自己推荐挂牌的企业做市。由于在做市制度下,券商需以自有资金买入企业股票作为库存。所以如果企业资质不够好,券商不会冒着亏损的风险为其做市。
如此看来,券商推荐企业挂牌与日后为其做市的逻辑并非“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