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那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刘维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是什么时候开始组织、领导这个组织的?”上诉人辩护人发问,他们认为,对此问题,检方一直没有说清楚。
检察员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具有隐秘性、掩饰性、伪装性;可能有名称,也可能没有名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成员不必须履行手续、经过一定程序;往往不宣称、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
自上而下看,刘汉和刘维处于该组织的最高层级,他们在平时的组织、领导过程中和对下发号施令、布置任务时,更多的只是和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进行接触,然后再由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对直接实施者进行授意。刘维不认识手下的成员,是因为其所在的层级较高,对处于组织下游的、或者加入组织不久的成员不认识,合乎情理。
上诉人刘维:“1·10”案案中有案。我没有指使杀害陈富伟。从始至终,我只是一时生气,说了句“要弄,别在广汉弄”的话。
上诉人辩护人: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弄”的意思并非杀掉。
检察员: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杀人。
一审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逐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2009年1月10日,袁绍林带人当街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
在“1·10”案件审理中,刘维承认自己在音豪会所包房内,确实当众说过“要弄,别在广汉弄”、“随便哪个把他做了,出了事我负责”等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
上诉人辩护人辩称,刘维性格比较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和“做”并非“杀掉”的意思。
对此,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铁证如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上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上诉人以没有说“杀”这个字而否认其杀人故意,不过是在玩文字游戏。
上诉人辩护人: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被判处死缓,刘维被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