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维辩护人提出:对刘维量刑过重。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原审被告人文香灼被判处死缓,而刘维被判处了死刑。
检方指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负责。刘维在陈富伟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这个“二传手”指使者。在周政被害案中,刘维也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指使者,曾建军等人在刘维的指使下实施了杀害周政的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周政死亡,刘维对该起犯罪应当负主要责任。此外,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害熊伟、王永成以及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案负组织领导责任。上诉人刘维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避重就轻。且从刘维近20年的犯罪来看,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