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成效积极
近期上市券商陆续发布半年报,大部分券商业绩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创新业务的大力开展被认为是业绩增长的一大原因。基于此,邓舸表示,今年上半年,在有关各方的支持推动、行业自身不懈努力下,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与2013年同期相比,证券行业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有所增长,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增长速度快于传统业务,行业收入结构进一步趋于多元化,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取得了初步成效。
邓舸说,今年5月份,国务院下发了“新国九条”,其中以专章形式提出了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证监会随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围绕落实新国九条部署,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
邓舸透露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监管转型,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开拓创新,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服务能力。
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结构更均衡
近日有媒体观察到,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换届在委员结构和来源方面作了调整,新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选聘委员。邓舸说,根据相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板发审委进行了例行换届,更换部分委员。原第五届创业板发审委35名委员中,续聘23名委员,其中包括6名会计师和5名律师。
另外,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需新聘12名委员,新聘委员候选人名单已按程序于7月25日在证监会网站公示。新聘委员中大幅增加了来自买方的代表,委员结构更趋均衡。选聘部分来自买方代表的委员,是为了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强信息披露需求方的委员力量,促使发行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证券发行承销办法适用于A股和H股
近日,有业内人士对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十七条适用于哪些再融资品种,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是否执行该规定进行提问。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说,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无论是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也适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
邓舸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此实际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承销办法》第十七条目前既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既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也适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未来如果对某类上市公司融资品种的发行承销另行制定规则,则按新的规则执行。
邓舸表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除权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上述日期后,方可启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