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通知称,将对“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开展专项清理,并且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于排查出来的失效保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各保险公司要在确保每件失效保单得到妥善处理的同时,积极创新联系方式,以登报、网络、微信等方式寻找失效保单客户,从而增强失效保单清理工作实效,并且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改进保险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着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各公司需规范清理工作流程,妥善开展失效保单后续服务。一是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进行沟通,采取必要方式核对客户身份,使客户得到有效通知,确保客户了解失效将对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二是要明确界定清理工作标准,对失效保单先集中电话回访,回访不成功的进行信函约投,均未回复的再上门面访,各公司应妥善归档留存所有回访记录。三是要根据回访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投保人提出复效或退保要求的,应积极协商办理后续业务;涉嫌资金纠纷或销售误导的,应在调查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核实责任,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监局也要督促辖区内分支公司扎实做好清理各环节工作,严格审核公司报送的情况报告和报表清单,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公司要加强跟踪和督导。对清查中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