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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立法的五大难题 连定义都没形成共识
2014-08-11 13:37:41   来源:国际金融报   评论:0 点击:

  临近8月10日的一周,私募圈为给证监会最后的意见总结忙碌不已,因为中国第一部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即将出台,8月10日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临近8月10日的一周,私募圈为给证监会最后的意见总结忙碌不已,因为中国第一部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即将出台,8月10日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

  因为私募基金行业的许多专业名词,甚至连定义都没形成共识,更别说统一的行业规范。而此次,中国将首次正式规定,除了熟知的证券基金外,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合伙企业类似私募的业务、以艺术品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都将由证监会的这一《办法》来监管。简而言之,只要是“非公开募集资金”,都算“私募基金”。

  “表面是监管,实质是为了促进股权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股权基金业内专门研究公共政策的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新一届政府履职以来,国务院已经多次出台政策支持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发展,尤其是“新国九条”更是对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方案。

  创投、股权基金的“大棒”?

  尽管募集形式都是“非公开”,但除了证券基金之外的其他种类基金,差异巨大,如何才能按照统一标准监管?

  各类私募全部按《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法》盲目一套,大棒子一打,其他各类基金就都死了。”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长说。

  因为,目前《证券基金法》是针对证券基金,而并未针对其他各类型基金。换句话说,除了证券基金外,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来定义其他种类的私募基金。业内人士透露,“因为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讨论的时候,大家认为对私募基金立法还不成熟”。

  于是,就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一个“大头”上面戴着一个“小帽子”。

  “我们的‘大头’就是,现在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既包括证券产品,也包括股权、各种资产管理,而现实是,我们头上的‘帽子’依然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只针对证券产品。所以我们也呼吁,帽子什么时候能放大?”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施安平很希望除股权、其他资产管理,也能跟证券一样,有适合自己的管理办法。

  可是,怎样把“帽子放大”呢?施安平说:“我们一直在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否扩大,改成《投资基金法》?这样除了证券外,其他私募基金才有合格的身份。”

  “VC/PE确实有特色,和证券真不一样,但是《办法》只是一句话带过了。我们希望在监管办法里面,能否再配一个关于VC/PE方向的细则,和它衔接起来?”施安平说VC/PE与证券有明显差异,没办法套用证券的思路。

  “如果由负责私募的人来专门监管,我不担心,问题就怕是别的部门,不考虑私募的特殊规律,大棒一挥,硬要把《基金法》套到我们这里来,大棒子一打,就把各类基金都打死了。”上述董事长担忧。

  “私募不私”的担忧

  私募基金最担心的,是“私募不私”,即监管部门把私募当公募监管,要求其公开私密信息。“私募一般就在熟人之间,而且都是资深的金融人士,特别是股权投资。在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向其他人公开他们的隐私?”某PE合伙人表示。

  松禾资本合伙人徐立新分析,“《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我们作为基金管理人,要定期把所管理募集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申报,包括重大事项等等。那么这个基金运作情况怎么报?例如深创投投了500个企业,那要报这些的状况吗?或者基金收益情况等等。”

  “如果是这么详细的介绍,应该会涉及到公司一些比较私密的东西。报这个的意图是什么?我建议,基金管理人应该及时向有限合伙人报这个东西就可以了。向基金管理部门汇报,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徐立新说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基金公开哪些信息,应该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监管。

  “对于私密性的信息,例如有限合伙人的名称等等,我们不是上市公司,怎么能把情况披露给监管部门呢?”徐立新说。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补充,“徐立新的意见,说白了就是,私募能否不向证监会汇报它的投资情况”。

  “市场失灵”的创投

  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单独一项,特地被证监会在此次《办法》中列出并支持。

  实际上,接近核心的人士透露,证监会已经在准备成立专门的股权基金专业委员会或者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而且,不仅要把其他各类私募区别证券,连股权投资内部的创业投资,也要单独列出来,专门政策扶持。

  为什么把它们分开?“从理论上讲,创投是股权投资一部分,但是一般性的股权投资基金不需要国家战略扶持,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针对它搞扶持。财政部也坚持这一条,所有扶持政策只针对创投,所以要专门成立创投委员会,这样才可以差异化扶持。所以相应的监管也会不一样。”该人士透露。

  中央编办在今年2月份专门为创业投资在基金出台文件,规定创业投资基金都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证监会在此次《办法》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而且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基金在杠杆的监管上,也有明显差异。“股权基金在国外,最典型的股权是并购基金。我们搞的指标体系不一样,股权基金就要报告杠杆运用的情况,但是创投也不涉及杠杆投资的问题。”该核心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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