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朋辉认为,激活条款即使合理,该激活义务也不应该由投保人,而是由泛华公司来承担。泛华公司作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有义务协助完成投保人的投保手续,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产品后,支付保险金即可,泛华公司负有激活义务和是否激活的审查义务。泛华公司作为都邦长沙支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都邦长沙支公司承担。因此,都邦长沙支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刘朋辉表示,保险卡是否激活并非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说激活的行为是合同生效的条件,都邦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且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报案,都邦公司未提出激活要求,而等其死亡后才提出,导致激活的事实无法查明。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相关判例
保险卡未激活照样赔
2013年6月24日,家住河南省杞县某乡的村民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的引荐下,购买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和“生命福星保险卡”各一份。半个月后,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乡间公路行驶时意外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两个女儿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7月29日,保险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理赔给二原告各2.5万元及利息。而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事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万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的两个女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9月15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保险金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