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被害案中,3名嫌疑人均未成年。 图片来自网络
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根据一份落款为“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务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
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上述情况通报,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如果上述通报情况属实,3名未成年嫌疑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受害者亲属该如何又该如何主张权利?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据上述情况通报,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律师丁金坤解释说,按照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进入工读学校则是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
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工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告诉澎湃新闻,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水平较低,其克制冲动的能力及认知能力较弱,各国都会制定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
“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物质的丰富,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法律界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法。”皮艺军说。
律师丁金坤亦认为,由于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若3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中国侵权责任法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丁金坤说,受害方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