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有关原国都证券员工唐功勋、原秦皇岛海涛股份员工刘胜利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国都证券员工唐功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一年四个月,罚款3万元;原秦皇岛海涛股份员工刘胜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一年,罚款2万元。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利,男,42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曹县,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唐功勋,男,36岁,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国都证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员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唐功勋伙同徐福星等人(已判刑)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在北京朝阳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望京营业厅等地,以为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金果冰蚕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名义,向投资人丁某等人宣传华兴国泰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并许以高额利润回报,通过签订《华兴国泰私募股权基金》协议书的形式,非法吸收多名投资人存款共计800万元。
而刘胜利伙同徐福星等人(已判刑)于2013年4月至5月间,在北京海淀以为北京东宁川旭科贸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名义,向邹某1等人宣传银河华兴私募基金、银河华泰私募基金项目并许以高额利润回报,通过签订《银河华泰私募基金》、《银河华兴私募基金》协议书的形式,非法吸收多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69万元。
后投资人报案,刘胜利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唐功勋于2017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功勋、刘胜利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唐功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胜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刘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涉案私募基金系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募集,并不违法;涉案募集的资金均打给了公司,并未给其个人,故不应认定其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