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免征政策将延长到2020年12月底;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为3613元/月;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费。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期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后,在前期减负511亿元的基础上,预计还将减负600多亿元。
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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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缓缴养老险下月即可办理
今天,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凡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确有困难,可自愿暂缓缴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上述参保人,如确需暂缓缴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每月1日至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只需选择一次,系统将自动将参保人缓缴时间延续至年底,无须每月选择。
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的月度,参保人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自愿申请补缴。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