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女儿病逝,这对已近古稀的老陈夫妇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可正当他们把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10岁的外孙身上时,却被女婿阻止探望外孙。悲愤之余,老人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女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每月四次的“探孙权”。日前,苏州虎丘法院依法对这起隔代探望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判决。
老人探孙遭拒与女婿对簿公堂
2000年9月,小李和妻子小陈步入婚姻殿堂,2006年4月,儿子乐乐出生。然而,婚后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妻子小陈的病逝划上了句号。而小陈的父母老陈夫妇也因独女的逝去痛苦不已。
小陈生病期间,小李和岳父岳母因为种种原因产生过一些矛盾,在妻子去世后,小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二老对外孙的探视。
自己的亲外孙都不能想见就见,老陈夫妇决定另辟蹊径,于是经常到学校去探望外孙,还时不时寄明信片给外孙以解相思之情。2013年6月,小李接到学校老师的反馈信息,称老陈夫妇经常进入学校看望乐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学习。于是,小李更加坚定了不让老陈夫妇探望儿子的决心,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见外孙一面难如登天,老陈夫妇坐不住了。2015年8月,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
法庭上,老陈夫妇长吁短叹,称自女儿去世后,外孙就是他们唯一的寄托。虽然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但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对此,小李却称,两位老人在妻子尚未去世时,就一直在考虑遗产的事情,多少给儿子的身心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而且,为了房子的事情,老陈夫妇甚至还用502胶水封堵门锁,严重影响了他和儿子的正常生活。“今天的场面都是他们一手造成的。”小李说。
法院判令每月可探望一次外孙
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纠纷,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婚姻法》虽然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没有将(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但设置探望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并不意味立法本义是将(外)祖父母彻底排除在外。
在该案承办法官看来,探望孙辈也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二原告作为乐乐的外祖父母,如果不允许其适时探望,对年逾花甲的二原告,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而对于小小李来说,外祖父母的探视,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法律规定之精神、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量,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原告可在每月第二周周日探望外孙一次。
“当然,被告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原告在与孩子的沟通交流中应充分尊重被告的监护权。”承办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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