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柳金财撰文指出,民营企业家难以真正成为反对官僚体系的主体力量,其因在于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私营企业主的力量,来保障地方税收及就业;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家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控制体系,并从中获得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各种保护,所谓“政府企业”或“企业政府”即意味着紧密的政商关系。准此观之,短期内权贵资本主义在中国政商关系中势将难以消除。这篇文章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马云5月8日就任中国企业家俱乐部主席演讲时表示,企业家应妥善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并坚持“四不”原则(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同时,马云认为企业家的道德、价值观、社会责任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这显示中国政商关系仍有待进一步规范治理。
中国“政商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商结合或联盟的特征,政商结合显示民营企业家既是政治菁英也是经济菁英的双重角色,形成一种“权贵资本主义”“裙带资本主义”或“亲朋资本主义”。金钱和权力的“联姻”结果,导致政企不分、干扰政府行政职能的正常行使,也影响企业自主权的行使。党政干部兼职企业导致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的管理者和市场主体趋于一体化。政府官员兼公司领导的双重身份,使其既可凭借政府领导的权力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源,也可借公司领导的身份逃避法律和政策对官员的监管。
另一种政商关系类型则是经济菁英与政治菁英的利益联盟关系。许多私营企业主宁可选择“与党政领导人搞好关系”,建立紧密的政治接触关系,试图获得政治合同、公共工程,或规避政府部门的摊派与刁难。这源于民营企业家拥有较多经济资本,但却较欠缺体制性的政治资本,亟需政治后援。企业家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建构“体制化关系网络”,并通过与地方官员建立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影响政策形成。这种社会网络是以地方官员为中心,正是企业成功经营的重要前提。有时企业家正是透过私人带有隐蔽性的接触互动,发挥比制度性政治参与或抗议、游说更为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
地方政府一直控制着地方经济运行的主要生产要素,包括项目审批权、土地、财政资金、信贷担保及政策环境等,这些因素皆影响民营企业成长。当民营企业取代国有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时,地方官员的晋升及财税皆高度依赖于民营企业发展。地方官员由计划体制下的“计划执行者”,在改革开放时期摇身一变为“政治企业家”。这种政企合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双赢”的利益交换关系。地方官员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政策和资源,企业则提供地方官员所需的政绩及财政税收,甚至寻租及贪腐机会。
相对而言,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有机会与地方官员接触及建立丰沛政商关系,其取得融资贷款机会、数额较大及期限较长;企业主运用共生合作关系,规避政府法规。政商关系有时可被视为民企非正式的自我保护机制,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发挥了替代法律制度为公司发展提供产权保护的作用,诸如减少地方政府乱收费及乱摊派,防范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及规避政府行政壁垒和所有制歧视。
这种政商关系透过权力与金钱结合,形成官商一体的“红顶商人”或“红顶公司”,积极建立权势及与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个人的特殊关系,借此寻求政治代言人与个人保护伞,利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干部以获取经济特权等,大量存在民营企业家直接担任党政公职的“红顶商人”、“企业家公务员”和“政商两栖”现象的争论与异议。国有企业产权私有化过程中,企业利益往往为干部及企业家共同侵吞,非常明显充斥着“干部资本主义”或“干部经济”发展的特色。
当民营企业主势力强大,就会出现统治集团“迎合”企业主的情况,通过政治安排满足其对政治地位的追求,因此作为现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可能挑战中共的党国体系。有些表面上与国家、地方政府脱钩的私营企业,实际上仍与干部存在千丝万缕般的紧密利益共同体关系,原有传统体制的权力主导群体,作为改革的推行者,在新制度中依然占据优势地位,常利用其公共权力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影响社会经济,通过与有关部门领导的政治接触获致经济特权。
就此而论,民营企业家难以真正成为反对官僚体系的主体力量,其因在于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私营企业主的力量,来保障地方税收及就业;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家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控制体系,并从中获得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各种保护,所谓“政府企业”或“企业政府”即意味着紧密的政商关系。准此观之,短期内权贵资本主义在中国政商关系中势将难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