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46条,从预决算、货币资金、收支、票证、债权债务、民主监督等6个方面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办法》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对象。基于村民小组经济总量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总量中所比重日益提升,本《办法》将村民小组从参照执行转变为适用对象,并将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纳入了管理对象。二是强化了预决算管理。对县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对预算超支现象管理的要求。三是严格了现金管理。《办法》提出了对集体资金实行网络化监管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工作要求,将集体资金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监控平台,强化了货币资金管理。四是严格了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使用县(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或者统一印制的票据。五是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办法》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且就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和监督中的有关职责权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实施,为惠州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