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五措并举 推进房地产业“去库存”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30 10:15:53

一是实施货币化安置。奖励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因安置小区未开工建设,自愿变更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并在娄底中心城区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被拆迁人,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今后,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

二是停止新建公租房。自2016年1月1日起,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申报公租房建设计划,新建商品房项目中不再配建廉租房、公租住房。2016年以前申报并列入计划的公租房项目,按要求继续完成建设;已明确配建的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优先收购或租赁顺利扫尾、形成了有效资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公租房、安置房房源。

三是引导城乡居民购房。2016年5月19日-2017年8月31日期间,在娄底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除享受相关房地产金融及税费优惠外,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给予相应奖励。农民和农民工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户口,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四是推行购房贷款新政。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向下浮动到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条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五是鼓励大众创新创业。在不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创新创业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作为工商注册场地和经营场所,并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实施意见》给予创业经营场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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