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塑胶模具的加工、制造,自2014年8月23日起招聘黄某、覃某、殷某到厂从事塑胶工模工作,但某公司并未与黄某、覃某、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2月初,某公司与黄某、覃某、殷某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覃某、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无需向黄某、覃某、殷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覃某、殷某自2014年8月23日起到某公司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某公司黄某、覃某、殷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用人单位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受。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遭受法律惩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梁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