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期厦门市修订出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限额,大幅度减轻厦门市各类特殊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由原来两类扩大为四类对象,即: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成员;第四类救助对象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除了厦门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了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厦门户籍高校在校学生。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100%,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85%,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由70%提高至80%,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5%。
三是提高住院医疗救助限额。第一类对象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不封顶;第二、三类救助限额由4万提高至10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每年救助限额10万元。
四是提高门诊救助限额。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不封顶,第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每年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