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广东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09:39:09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同意,广东28个矿产资源品目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其中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等24个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4个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价计征、清费立税。按照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改革后的资源税税负水平,与改革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计负担水平相当。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各地财税部门和资源企业进行了测算,提出各品目适用税率,石灰石、铅锌矿、花岗岩、井矿盐等品目,税率定在较低水平,在当前资源产品价格低迷的市场行情下,预计大部分资源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减轻。同时,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任务,有利于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从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广东资源税收入共16.55亿元,2014年已经完成稀土、钨、钼矿从价计征改革,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涉及收入15.73亿元,全部为市县级收入,由于大部分品目税负略有下降或持平,总体上目前推开改革对地方收入、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影响不大。

省政府通知要求,7月1日以后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根据中央的改革计划,下一步,我省还要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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