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地名是一种行政冒险 须避免政绩冲动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04 15:41:45

国家1986年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地名管理应从历史和现状出发,“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后来,民政部又出台《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这些都是对地方改地名“思潮”的约束。

地名是历史的记忆,是公众情感的寄托,因此地方执政者必须克服发展的盲目性和冲动性,下力气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便觉得城市地名非改不可,也必须经过专家严格的论证,认真打捞社情民意,而不可一意孤行,最终落得个无端浪费公帑、让百姓怨声载道的地步。

●反方

纾解法律匮乏隐忧

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更改地名现象频频出现,甚至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那么,更改地名的背后,到底是否会产生预期利益,是否会衍生相应的附属价值,则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应该说,一个地方的地名被随意更改,暴露出地名更改过于随意,地名更改的权力被过度集中,缺乏法定的程序标准规范。

不可否认,当前的地名更改并非缺乏法律依据。遗憾的是,虽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了地方更名权不能被滥用,但其中的法律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如此之下,在地名更改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一些地方政府则将地名更改权进行“扩大理解”。

不可否认,一个地方需要发展,地名更改也不是并不可行,但地名不应该随意被更改。从根本上来看,一个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而是关涉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正因为如此,面对地名更改,应该赋予市民公众充分的话语权,由民意的最大公约数决定地名是否应该被修改。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等等。该法律规定将地名更改权赋予了公民个人,并保障了更名程序的公开透明,确实值得借鉴和学习。

地名更改乱象的存在,佐证了当前立法设计中,缺乏对民意的考量和尊重,更改程序和标准过于模糊和随意。由此,避免地名更改乱象的滋生和泛滥,关键应该完善法律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让地名更改与民意达成默契。

●延伸

绕不过浓浓乡愁

改地名,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地名的修改仅仅是几个字,甚至才是一个字之差,但是却牵涉很多问题。正如报道给我们算的一笔细账一样,一个县级区域,仅仅需要修改的公章就达到2000多枚,这2000多枚公章就需要花费40多万元,加上单位需要更换的牌匾需要70多万元,这就是110多万元了。之所以算了这样一笔账,是为了提醒地方谨慎更改地名。

而实际上,这还仅仅是花费的开头,需要更改的还有很多,比如单位里使用的通知、稿纸等等。这样一算,更改小小的地名还真需要静下心来权衡利弊。而且,需要算的不仅是花钱的经济账了,还需要算算其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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