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50%,且逐年提升。结合公务用车改革,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在公务用车中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是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公开竞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鼓励优先在其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积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比应不低于10%;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
三是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2万元/辆的补助,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的补助。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的补助。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其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视实际运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对公共快充桩,在国家、省补助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