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财政在下达各市、县2016年政府新增债券中安排38.51亿元,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的决定》(桂发〔2015〕15号)要求,2016年政府新增债券中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统筹用于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屯级道路建设等扶贫领域公益性资本性支出等。道路的建设和补助标准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执行。
为了推进项目的实施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扶贫办联合对新增债券支持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提出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偿还责任主体。使用债券资金的同级政府是2016年政府新增债券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偿还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了资金使用原则。各市、县要紧紧围绕脱贫摘帽目标任务分配和使用资金,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三是明确了资金安排要求。各县要根据脱贫摘帽的目标要求,各县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年内债券资金支出原则上必须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