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其次,《试点意见》也明确是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试点,具体而言有四大条件。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根据这样的试点条件,意味着往往以国有独资形式存在的公益类企业并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内。而工业收入和利润九成以上来自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也规避了较大关联交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