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调整”实现股权有序转让
具体到持股的方式,《试点意见》强调,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股权的转让,《试点意见》强调,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前述人士称,这种股权的“动态调整”,强调的是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真正实现让符合条件的员工持有股权,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上市公司股票对价往往高于公司净资产,股权退出的时候是否也需要按照《试点意见》实施?
前述人士表示,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仍然按照《关于印发<囯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该人士表示,《试点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囯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囯务院国资委和各 省级国资委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主要釆取增 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 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 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三是防止利益输送。要求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 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囯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要求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 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 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国有企 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 《试点意见》规定,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关企业及时整改;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要求整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